被征收人主张产权调换的,应当如何处理?

作为被征收人,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后,依法可以得到何种补偿安置呢?是不是只能要钱或者只能要房?给钱还是给房是不是政府单方面说了算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据此,对于征收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作为征收人的政府,不能漠视被征收人的这一选择权。

【典型案例】

20111029HH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某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H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某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后H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针对何某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HQ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607027.15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7日内搬迁完毕。何某不服,先后提起了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被撤销的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2014年公布的十大拆迁典型案例之一,对于政府依法行政以及被征收人依法维权,都具有极大的参考和指导意义。该案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是因为该补偿决定的补偿方式只有一种即货币补偿。而这恰恰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两种补偿方式择一的补偿规则,显然是一违法行的结果,侵犯了被征收人何某的选择权。因此,人民法院做出了撤销的判决。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方式的问题非常重要。有的被征收人喜欢要房子,因为房子目前的升值空间大、升值速度快。有些人则处于资金需要,喜欢要货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要钱还是要房,是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在征收补偿阶段,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主张自己喜欢的补偿方式,要求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征收方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此时,作为被征收人,要研究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在补偿方式上尊重了自己的选择权。如果自己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忽略,则可以以此为由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创建时间:2019-07-0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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