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协议案件应如何收取诉讼费?

   企业拆迁案件,其中一类典型的案,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企业对协议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而这类协议的标的额非常大,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因此,其诉讼费的计算方式不一将导致企业诉讼成本的高低。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将如何收取诉讼费呢?根据笔者的实践来看,每个地方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兹谈谈本人的看法。

目前已知的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的法律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对于起诉的请求撤销行政协议或者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个人认为,撤销行政协议或者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件应按照行政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理由如下:

1、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相应,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属于撤销、确认政行为的一种诉讼请求。根据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是按件收取费用,即一个案50元。

2、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是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并不直接涉及

到原告向被告主张多少财产或者金钱利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按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以争议财产标的额大小来支付诉讼费,不符合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

3、参照《人民法院报》2010514刊登《最高人民法院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行政协议案件,其诉争标的为行政协议,而非直接涉及到协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故不应按照标的额收取诉讼费。

4、在目前我们看到的判例中,除了针对行政协议的违约之诉外,法院都是按照行政案件的标准,以件数来收取诉讼费的。

 

 

创建时间:2019-07-0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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