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口暴力拆违谈谈拆违的矛盾及起因
新闻报道(新浪网):“4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琼华村发生暴力拆迁事件。当地村民和拆迁队伍发生大规模冲突,目前当地政府已对事件展开问责。”。
根据该新闻文报道,暴力拆违的视频传到网上之后,网友们极为愤怒。而我作为长期代理行政诉讼的律师,则对这种视频有些麻木了。不是心冷,而是见多了。许多暴力拆违拆迁的现场,我们曾见过、听过,但能得以经过曝光网络而得以使暴力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少之又少的。相反,被拆违人被以各种“罪名”追究者,则是比较常见。比如,我刚刚代理的一起浙江丽水地区的官民冲突案件。当事人就被公安机关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实施了拘留。案子还没有判决,但我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拘留是有问题的。吊诡的是,当事人的养殖场,恰恰在被拘留期间给拆了,这是巧合?还是周密的计划?
言归正传,说说拆违。拆违,本来应该是一件好事儿,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正当执法行为,为什么最后会演变成剧烈的矛盾甚至是暴力相向呢?兹根据我本人代理过的几个案件,来分析一些产生拆违矛盾的几个原因。
一、政府忽略对违章建筑源头的管控。
说实话,在一些地方,限于我国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人的居住面积越来越小。有些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就不经审批自行搭建起了房屋。但是,修建房屋,非一日可为,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而像新闻中提到的大批量的违章房屋,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形成。而在这些“违章建筑”修建的过程中,似乎并没有政府部门出来阻止或者进行有效的执法,从而把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之中。而在“违章建筑”存在了若干年成为了行为人不可分离的生活场所后,却突然要强拆之。这种“晴天霹雳”,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二、执法目的不纯。
什么叫执法目的不纯呢?简单来说,就是拆违的目的不是真的要控制违章建筑,而是为了其他不当目的来服务。比如我接触的北京某区,当地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因为和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最后便由当地的镇政府出面,以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为由给强制拆除了。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建筑在修建的时候,没有政府部门出来说是违章建筑;建筑存在数年甚至数十年的过程中,也没有政府部门出来说是违章建筑。而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存在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建筑,便成了“违法建筑”了。在拆迁领域,这是我们常见的所谓“以拆违促拆迁”现象,也叫“打着拆违的名义搞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来期望较高的拆迁补偿款,一下子成了零。岂非徒增当事人和政府的矛盾?
三、政策朝令夕改。
在我接触的浙江丽水地区“拆违”案件中,被拆的养殖场主反映,其当年修建养殖场,是响应政府搞养殖经济的号召。当年,政府不仅从口号上予以引导和鼓励,还以实际的行动来激励养殖户——发给荣誉证书。但到了近两年,政府迫于环境整治的压力,开始大规模的清理、关停养殖场。首先要求养殖户自行关停,如果不按期自行关停,政府就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这种先鼓励又禁止的政策大变脸,增加了老百姓的成本,也使得当地政府的公信力受损。如此的政策改变,牺牲的是当事人对于政府的信赖利益。牺牲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自然不会心服口服。
四、选择性执法。
按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机关对于所有的“违法者”,都应该一视同仁,平等执法。但在我接触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都抱怨说,凭什么只拆我家的,我们村长某某某的房子多的是,为啥不拆他们的。选择性执法的后果,是让人们觉得有了关系、走了后门,即使违法了也没事儿。会让人们觉得法律是管不了有钱有权的人的。在这种法律认识下,当事人也难以信服政府机关的执法正当性。
五、强力性执法而非说理性执法。
在大多数拆违案件中,政府部门执法,往往不是一个部门完成的,而是由多个部门一起完成。常见的有国土、城管、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而且大多数还会有警察在场,或者会雇佣一些社会上的安保人员或者是联防队员。动辄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在场。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土地法,则由土地部门执法即可。如果违反了规划法,则有规划部门执法即可。即便将执法权授予了城管,那么只需城管一家出面执法也就可以了。政府动辄排除数个部门数十号人,浩浩荡荡若大军,就算这些人可以文明执法,但其阵势也让人感觉像是打仗而非执法,当事人自难免产生对抗心理。尤其是警察,本来老百姓认为,政府违法拆房,我是要报警的。但现在警察已经和政府一起来了,虽然美其名曰是“维护秩序”,但维护什么秩序,恐怕就不好说了。老百姓既对报警无望,也想不到其他的公力救济途径来立即制止他们认为“违法”的拆房行为,绝望之中,往往会“怒向胆边生”。
执法的目的,在于恢复被破会的法律秩序和状态。执法应当考虑被执法对象的心理感受,不能让被执法对象因为不理解、不满而对政府产生看法。所以,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这么几种情况。
一、不能政策性、运动式拆违。很多违章建筑,其产生之因,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有时往往会牺牲法律。而一旦政策需要调整时,就会又祭起法律这杆大旗。这种政策大于法律或者说是制定政策时不考虑法律的情况,政府机关应当制止了。中央也说了,行政官员要具备法治思维!
二、拆迁和拆违绝对分离。不能在拆迁过程中搞拆违。拆违的时机多的是,为什么偏偏要在拆迁过程中搞呢?即便你拆违是合法的,但你在拆迁过程中去做,就难免会让人产生“目的”不纯的感觉。
三、执法平等。行政机关不能搞选择性执法。这有必要强化行政机关的日常巡查和受理举报制度。即,只要发现违法线索,行政机关就要给出处理结果。而且,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让人们树立对行政机关执法的信任。
四、强化说理性执法而非强力性执法。
政府要充分信任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知,不要自以为老百姓都是难以理喻的法盲,要想法设法充分和老百姓沟通,把说理工作、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强制手段不宜轻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