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遗漏部分被征收人系审理程序违法
臧云律师按:本案系江苏南京的一起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臧云律师负责代理二审诉讼。在二审中,南京中院认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所涉权利人为6人,但仅有4人提起诉讼。一审审理中,原审法院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系违反法定程序。 企业拆迁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财娣,女,1928年4月25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引凤,女,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万芬,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万荣,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455号。
上诉人花财娣等4人因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中告知诉权内容错误。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中,告诉上诉人可向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违反管辖的法律规定,告知诉权内容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玄政[2014]161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
2019-09-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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