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 贾友宝与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9)京行终9242号

裁判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所提起的诉讼应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的内容应存在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即具有诉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16项规定,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贾友宝近年来反复、大量地向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且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权益缺乏相关性。其不断申请信息公开,进而针对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行为,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需要解决的实质性行政争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宗旨,已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复议权的不当行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行终92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友宝,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部长。

委托代理人郑涟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星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友宝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行初1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所提起的诉讼应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的内容应存在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即具有诉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16项规定,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贾友宝近年来反复、大量地向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且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其自身权益缺乏相关性。其不断申请信息公开,进而针对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行为,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需要解决的实质性行政争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宗旨,已构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复议权的不当行使。因此,贾友宝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具有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的诉讼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贾友宝的起诉。臧云

贾友宝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贾友宝的起诉,结论和理由均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行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刘天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书 记 员  果 然

创建时间:2020-02-18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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