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胜诉案例:拆迁补偿协议被判无效

王SR是在某市某区某村内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村民,其子王J已成家,户口与住址均不在该村。

2016年3月7日,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告》,该公告认定的安置人口为:王SR和其妻吴某。

 

儿子私下替父签约

2016年8月5日,王J与某街办私下签署《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以及《房屋拆除放弃移交表》,约定了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同时将涉案房屋交由某街办拆除。

同年,某街办于9月24日组织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王SR因生活所迫,于10月27日领取了补偿款。2017年7月5日,王J接收了安置房后王SR入住。

 

几番思量 依法维权

之后,王SR在朋友帮助下找到并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张春涛律师、臧云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律师团队在分析案情后当即指导王SR以某区管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补偿协议》。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我方《补偿协议》签订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三位律师当即针对一审判决书中的观点和依据起草了上诉状,并指导王SR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出庭的臧律师再次强调:一审法院认定王J有权替代王SR签署《补偿协议》以及王SR对《补偿协议》追认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的《补偿协议》无效,判令某区管委会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诉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来看:

  • 某街办主张王SR年过七十,所以王J代其签订符合常理,其实是想主张《民法通则》中的法定代理,但某街办未提供证据,仅因王SR年龄较大就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 同时,某街办发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中确定的安置人口是王SR和吴某,而王J既不同户同住,也不是安置人口,这推翻了某街办的《补偿协议》是王SR家庭成员共同的意思表示的主张。因此,王J无权在王SR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

 

从合同签订后的情况来看:

  • 某街办主张王SR领取补偿金、入住安置房是对《补偿协议》的追认,这是基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的有关规定。虽然上述主张乍看之下很合理,但结合本案中王SR是一位七旬老人,在自家房屋被拆除、老两口无家可归的情况下,优先保障日常生活、解决居住问题完全是人之常情,认定这是对《补偿协议》的追认完全是牵强附会。

  • 此外,某街办主张《补偿协议》超出除斥期间,属于对《合同法》的错误理解,在本案中无法适用。

二审法院也认同上述观点,因此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被诉的《补偿协议》无效;某区管委会规定期限内在《补偿协议》已履行部分的基础上依照二审判决理由部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创建时间:2020-05-0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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