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拆迁胜诉案例:房屋被拆状告市政府,目击证据不足如何胜诉?

臧云律师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未经法定程序而房屋被拆、土地被毁的情况。而作为被拆迁人,又不可能天天守在房屋里、土地上。一旦发生强拆、偷拆行为,拆迁户往往举证困难,很难找到现场的目击证据。如果打起官司来,在没有目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能判决原告胜诉吗?下面这个案件,是臧云律师在四川省代理的一起房屋拆除案件,或许能给拆迁户以启发。

原告杨某,因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的房屋被拆,遂以都江堰市政府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都江堰市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都江堰市政府辩称:市政府依法做了了征收决定,但并未对原告的房屋安排、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强拆。

争议焦点1法院能否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来推定涉案房屋是由市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2、原告起诉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上述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建议到社区或拆迁办公室反映情。而都江堰市政府对案涉被部分损毁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从常理上可以推定都江堰市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本案中,都江堰市政府虽辩称未对案涉房屋实施过拆除行为,案涉房屋现状系MTR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害所致,如果该主张成立,那么都江堰市政府就应当且能够获得相应证据,但在诉讼中,都江堰市政府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都江堰市政府应对案涉房屋拆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以及第二十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之规定,案涉房屋被拆除不符合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和程序,都江堰市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负担。后都江堰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原告代理律师:臧云,时执业于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注:以下采访照片与上述案情无关。

臧云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采访,谈行政执法与立法问题。jpg

 

创建时间:2020-05-21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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