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屋拆迁案例:房屋征收决定诉讼何以中止——兼论被征收人的诉讼权利!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两种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一是征收决定。二是征收补偿决定。那么,是不是在整个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只能就该两个行政行为起诉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不限于直接将被征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还包括其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被征收人,但对于被征收人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一般会有规划许可和立项审批两个前置行政行为。如果被征收人既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又对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立项和规划行为提起了诉讼,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对于征收决定的诉讼呢?臧云律师认为,房屋征收是一项涉及民众基本财产权益的重大事情,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法院应对其进行最严格的司法审查。该种严格审查,不仅体现在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本身的审查方面,也体现在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立项方面。当对《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立项的司法审查正在进行时,对作为结果行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应当予以中止。否则,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后续行政行为被判合法而前置行政行为被判违法的局面。该观点非臧云律师一家之言,也非仅为理论,而是有相关的实际案例的。拆迁律师

该案系臧云律师在江苏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大致案情如下(因涉及其他因素,相关名称均以字母代替)2016119NG区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称因某项目扩建的需要,决定征收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数栋。原告委托律师提起相关法律程序,先后向各个行政机关提起了涉案项目的各种审批、许可手续2017313日,原告通过向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规划部门做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指向的项目,即为涉案改扩建项目。同时,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发改部门做出了《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告认为,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第二实验小学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均和自己存在利害关系,故分别对其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原告也对《房屋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审理《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起诉征收决定案件中,对相关的行政行为也都提起了复议和诉讼,而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由于其他相关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臧云律师认为,该案件具有一定的现实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的过程中,自己能观察到的,往往只是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告知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而只是围绕着这两个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时,对于其所依据的前置行政行为,往往只做证据予以审查,即便对其内容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也秉承一是否有明显的重大违法之的原则。即只有前置行政行为有明显重大违法之处时,才不予作为证据采信。若无明显重大违法之处,则直接作为定案证据。而在原告对前置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审查之标准,是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合法性标来审理的,即全面审查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等。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全面了解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行政行为,并研究其是否对自己造成了不利影响,进而决定如何依法诉讼。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征收案件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均可以由被征收人任意起诉。判断某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起诉,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首先判断其是否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比如有些就不是行政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其次,要研究该行政行为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的判断,目前法律上尚无定论,各个法院的判断标准也不太一致。所以,哪些行为可以诉讼,哪些不能诉讼,需要被征收人的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调查和论证。否则,胡子眉毛一把抓,不分行为性质的乱诉一通,是绝对不可取的,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在滥用诉权。最近,法院方面已经出台了关于规范起诉权的指导文件。在此情况下,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被征收人,更要好好谋划自己的策略和方向了----沉思胜于激情,谋划强于冲锋!

作者:臧云律师,时执业于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作者臧云律师注:考虑到版权保护问题,本人在自创文章中一律不再自,而是直接臧云律,以免本人辛苦的创作被某些网站转载而又不注明出处。

创建时间:2020-06-1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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