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几点思考

拆违,本来应该是一件好事儿,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正当执法行为,但臧云律师在数年的执业中,通过办理的一些公民、企业起诉行政机关拆违的案件,渐渐发现了这么几个问题。兹总结概括如下。

一、行政机关忽略对违章建筑源头的管控。

在一些地方,限于我国人多地少这一基本国情,人的居住面积越来越小。有些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就不经审批自行搭建起了房屋。但是,修建房屋,非一日可为,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而像某些新闻中提到的大批量的违章房屋,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形成。而在这违章建修建的过程中,似乎并没有执法部门出来阻止或者进行有效的执法,从而把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之中。而违章建存在了若干年成为了行为人不可分离的生活场所后,却突然要强拆之。这晴天霹打破了人们心理上的惯性,往往一时难以接受。 

二、执法目的不纯。

什么叫执法目的不纯呢?简单来说,就是拆违的目的不是真的要控制违章建筑,而是为了其他不当目的来服务。比如臧云律师代理一些案件,当地开发商或者征收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因为和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便以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为由给强制拆除了。这种现象是很多的。建筑在修建的时候,没有执法部门出来说是违章建筑;建筑存在数年甚至数十年的过程中,也没有执法部门出来说是违章建筑。而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存在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建筑,便成违法建了。在拆迁领域,这是我们常见的所以拆违促拆现象,也打着拆违的名义搞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本来期望较高的拆迁补偿款,一下子成了零。徒增拆迁矛盾!

 

三、政策前后不一。

在我接触的一案件中,被拆的养殖场主反映,其当年修建养殖场,是响应行政机关养殖经济的号召。当年,行政机关不仅从口号上予以引导和鼓励,还以实际的行动来激励养殖发给荣誉证书或者给予各种补贴。但到了近两年,行政机关迫于环境整治的压力,开始大规模的清理、关停养殖场。首先要求养殖户自行关停,如果不按期自行关停,就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这种先鼓励又禁止的政策改变,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也使得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受损。如此的政策改变,牺牲的是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 

四、选择性执法。

按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机关对于所有违法,都应该一视同仁,平等执法。但在臧云律师接触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都抱怨说,凭什么只拆我家的,我们村长某某某的房子多的是,为啥不拆他们的。选择性执法的后果,是让人们觉得有了关系、走了后门,即使违法了也没事儿。在这种法律认识下,当事人也难以信服拆违的执法正当性。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臧云律师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                      避免政策性、运动式拆违。

很多违章建筑,其产生之因,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有时往往会先把法律放一边。而一旦政策需要调整时,就会又祭起法律这杆大旗。这种制定政策时不考虑法律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纠正。中央也说了,行政官员要具备法治思维!

二、拆迁和拆违绝对分离。

不能在拆迁过程中搞拆违。拆违的时机多的是,为什么偏偏要在拆迁过程中搞呢?即便你拆违是合法的,但你在拆迁过程中去做,就难免会让人产不纯的感觉。

三、执法平等。

行政机关不能搞选择性执法。这有必要强化行政机关的日常巡查和受理举报制度。即,只要发现违法线索,行政机关就要给出处理结果。而且,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让人们树立对行政机关执法的信任。

四、强化说理性执法而非强力性执法。

行政机关要充分信任行政相对人对于法律的信仰和认知,要想法设法充分和当事人沟通,把说理工作、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强制手段不宜轻易使用。

以上是臧云律师办案中的一些简单总结,作为被认定违建的当事人,遇到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要注意及时的寻求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及时的行使自己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在臧云律师办理的很多案件中,最终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是能够保住自己的房屋的。即便被拆除,也可以视具体情况要求赔偿或者补偿。拆迁律师

 

作者:臧云律师,时执业于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臧云律师注:以下央视采访照片与上述文章内容无关。

 

创建时间:2020-06-15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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