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奇冤,证据怪论:受害人应该长千里眼和顺风耳?--臧云律师办案实录

注:本文摘自臧云律师为当事人起草的再审申请书,文中的申请人系被拆迁人即诉讼的原告。

天下奇冤:申请人因外出看病,当夜房宅被拆,诉求确认拆除方损坏房宅内财物行为违法。明明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外出时还有财产,而中级法院裁定却仍以申请人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存有物品且不能证明由被申请人损坏为由驳回上诉。

举证怪论:申请人不在拆除现场,而一、二审法院却要求申请人提供拆除现场的证据:除了要申请人证明拆除的时间点有物品外,还要申请人证明是拆除方损坏的。申请人真懊恼自己不是神仙,长一双千里眼顺风耳多好!

案件基本事实:

202089日,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所在地被列入征收范围20201014日申请人与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10日内搬迁完毕,镇政府统一验收,由征收部门统一拆除。20201019日下午,申请人尚未搬离涉案房屋。当日下午,申请人由外甥开车送至某镇上诊所看病,当夜未归,家中无人20日上午回家后,发现房宅已被夷为平地。

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被申请人城乡更新中心承认,涉案房宅系有其负责拆除且拆除时申请人及家人均不在现场。在一审诉讼中,被申请人城乡更新中心称拆除现场有录像,在二审诉讼中又称没有录像。

申请人初步证据:

1、2021050353裁定5页第二段载明,申请人在签订协议后搬迁了部分物品。该案的二审裁定即2021050342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其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一致。由此证明,20201014日签订协议20201020日发现房屋被拆期间,有部分物品存在的可能性。

2、2022050371号行政裁定书5页第三段载明原告提供的书面证言及出庭证人的证言也只能证明拆除前几日原告屋内有部分财.......。此进一步说明,涉案房宅拆除前几日,其内确有物品。

3、202205127号案件庭审笔录67页记载,证人黄某20221019日下午到达涉案房宅时,看到房宅内仍有部分物品(电脑主机、冰箱、煤气灶及其他生活用品)。由此可见,至少在拆除前12个小时内(拆除时间推测应19日晚20日晨之间),涉案房宅内还有物品。

 原审裁定之逻辑怪圈:

 若以原审裁定之逻辑,若申请人没有外出看病而是待在涉案房宅内,就可以举证拆除现场的情形。但是,若申请人当夜仍在涉案房宅居住,要么房宅不会被拆,要么申请人在睡梦中被埋葬在拆除的废墟中。总而言之,如果申请人没有外出看病,可能就不会有这场诉讼了。反之,因为申请人外出看病了,才引发了拆除以及本诉讼,但却又因为申请人不在现场而无法充分举证以至要败诉。按照原审裁定之逻辑,申请人无论如何是难以胜诉的!

原审裁定之违背常理:

无论被申请人陈述的申请人没有交钥匙(见202205127号案件庭审笔录67页),还是证人的证明,均认定了申请人在房屋拆除前没有搬离的基本事实。如果说涉案房宅内没有任何物品,难道说申请人是躺在地上睡觉而且不用吃喝吗?如此基本的生活常识,为何打起官司来反倒成了需要证明的疑难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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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3-1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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