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绩溪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绩溪县商务局(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原告原在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有合法商铺。后因升级改造涉及拆迁,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铺回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与原被拆除商铺同朝向、同面积、同功能的商铺。后在回迁过程中,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商铺,与协议约定严重不符。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若干。
附:一审判决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