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臧云律师办案实录
被诉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
审级:一审
原告代理律师: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武昌征决补字[2017]0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责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理由概括:被告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后,于同年7月11日就作出被诉《补偿决定》,被告显然并没有依照规定,给予原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救济期限的保障,导致原告对涉及其重大利益的事项失去了救济机会,被告据此《分户评估报告》作出被诉《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附:裁判文书部分(总计约十多页,为方便阅读对主文有所删减。)
XXX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鄂01行初X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余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丁开元,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金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昌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臧云,被告武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开元、胡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武昌区政府党组成员李远华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武昌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原告XXX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及至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此,被告武昌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符合上述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核心部分。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上述条文规定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不服评估结果寻求救济的途径、法定期限以及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鉴定的时限要求。本案中,被告武昌区政府虽然在被征收范围公布被征收房屋价格正式评估结果时,告知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及期限,并在向原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时再次履行了相关内容的告知义务。但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后,于同年7月11日就作出被诉《补偿决定》,被告显然并没有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原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救济期限的保障,导致原告对涉及其重大利益的事项失去了救济机会,被告据此《分户评估报告》作出被诉《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武昌征决补字[2017]0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XXX的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负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莉荣
审 判 员 沈 红
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瀚
书记员祁平
★臧云律师简介
200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律师行业,现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近年来潜心研究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法律实务,主办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法院年度典型案例和民间组织评选的年度公益案件。执业期间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环境法律诊所校外指导老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任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执业过程中,关心社会公益,曾就相关社会热点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朝闻天下》、《中国法治报道》以及《京华时报》、《法制日报》等媒体的采访。曾独著出版《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合著出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处理图解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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