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你不知道的那些事,满满的干货, 你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吗?

    【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宝典】202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集(一)2022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集1.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再次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的、符合常理的其他有合理解释的理由。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当通过审判监督途径救济。2.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判要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对已处理过的事项予以纠正或再次作出处理,该申请属于名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实为重复申诉的行为。行政机关就该申请作出的未改变原先处理意见的答复,实质是对申诉的重复处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判要旨】当事人为规避对信访事项重复处理不可诉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事项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4.对已经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判要旨】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为已经处理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负有作出重新处理的法定职责。对信访事项的不予重复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公务员对年度考评结果的申诉被驳回后,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判要旨】公务员不服年度考评结果的再申诉被驳回后,又以申请公开再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据、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对再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继续提起的申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是对其继续申诉行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关法定职责【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提起诉讼时,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不能初步证明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7.民事诉讼败诉后,原告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裁判要旨】 重复起诉,通常是指原告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败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审判实践中,一些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还是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存有争议,但无论何种途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当然,如果是民事诉讼原告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受生效民事判决拘束的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属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 的情形,起诉亦不符合法定条件。

8.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起诉多个关联行政行为可以决定合并审理【裁判要旨】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关键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起诉人提起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经释明起诉人仍然不能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经释明起诉人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无论起诉人明确起诉的是一个行政行为,还是数个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其他起诉条件逐一进行审查,不得以起诉多个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通常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作出的征地公告行为,仅仅是对征地批复内容的告知,是一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范围与征地批复不一致为由,对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初步的事实根据的,人民法院就不能以前述理由简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9.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不服超诉,具有原告资格【裁判要旨】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依法享有所有权,不服行政机关对地上附着物、青苗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对征收补偿方案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起诉,应当先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受理。

10. 除非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村民个人原则上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没有原告资格【裁判要旨】只有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超过半数的村民,有权对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村民个人原则上没有原告资格。但是,有证据初步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等,与被诉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有不同于其他村民的特别利益关系,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可能造成该村民有不同于其他村民的特定利益受损的(如征收决定将造成其丧失土地使用权,或征收补偿决定涉及该村民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则该村民对相关行政征收行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转自网络)

先更新1-10条,未完待续。

创建时间:2023-06-0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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