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的请示批复行为能起诉吗?

接上一篇文章,你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吗?

11.未经清算的组织仍应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裁判要旨】 市场登记证并非取得经营机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更不是取得相关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依照该项许可成立的相关组织,没有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但是作为经营性法人组织的筹备单位,未经发起单位组织清算,终结其主体资格,即便市场登记证过期失效,该组织对筹备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当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12.起诉人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利害关系”应当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为标准。只要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具有原告资格。至于事实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是进入实体审理后,需要法官进一步查明的事实,不属于原告资格的审查范畴。

13.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但是,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针对全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而受害人的损失是企业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的,与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害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监管法定职责行为,没有原告资格。

14.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请示、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事项作出的内部批复、答复意见即便外化,只要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处理,仍需下级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答复意见,依职权另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答复意见,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5. 重复征收公告内容的通告是催告履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已经明确被征收人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腾地的内容后,为进一步督促被征收人及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国土资源部门再次发布终止经营活动、限期搬迁的通告,该通告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履行行为,未额外增加被征收人负担、减损其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6.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对起诉期限问题予以审查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是法律设定的起诉系件之一,解決的是起诉事项能否进人司法实体审查的门槛问题。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还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就是督促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尽早解决行政纠纷,使社会关系达到稳定的状态。因此,即使被告和第三人未对起诉期限问题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也应主动进行审查,并以此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7.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参照最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均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但是,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以及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复议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办理,即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当事人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答复函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裁判要旨】当事人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函错误指引,提起民事诉讼的,自起诉之日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之日,属于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耽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扣除。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扣除起诉期限的事由终止后,放弃行使行政诉讼救济权利,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不属于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19.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外经商不能行使起诉权耽误期限的,不属于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是指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而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应处理涉案争议的信赖,等待其处理结果而耽误的期间。因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长期在外经商等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不属于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20.对于土地被征收人知晓征地行为的推定

【裁判要旨】被征收人主张不知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有证据证明其参与地上附着物清点调查、领取地上附着物和土地补偿款的,可以推定被征收人自领取补偿款之日起应当知道土地征收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是,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之前未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除外。(转自网络)

创建时间:2023-06-0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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