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型律师:被律师行业耽误的天才演员

作者:臧云,系北京执业律师。

十多年前,大约是我从事律师职业第四五个年头的时候,我在某内部刊物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名曰《痛批表演型维权律师》。这篇文章的作者也是一位律师。那个时候,我就对表演型律师有了初步的认识,而且还有些好奇,怎么律师还有表演型的?后来,我在网上看到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对于律师的评价:“律师分为二种,一种是对当事人的耳朵负责,一种则是对当事人的权益负责,这二者还是有区别的。”看到这句话,结合我自己的亲身体验,我恍然大悟,原来真的有这么一派误入律师行业的天才演员——表演型律师。

表演型律师有什么特点呢?结合我的所观所感,概括几点,未必全面,但或可参考。

1、表演型律师大多喜欢空谈公平、正义。

当事人打官司追求公平正义,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问题是,公平和正义是需要通过具体的行动争取的,而非像咏诵“阿弥陀佛”那样,反复几千遍,公平就来了,正义就实现了。而表演型律师呢,就是喜欢空谈。见了当事人,说,这样是不公平的。到了法庭上,说,我们必须正义云云。在自媒体上,也喜欢给自己贴标签,说自己是只为弱者服务,只为公平正义而战等等。但,就是不见他们具体的行动。或者说,翻遍他们的履历,也看不到几件像样的成功案例。这就像爱这种感情一样,真正的爱,是藏于内心而见于行动的。天天嚷嚷着爱而不见任何行动的人,都是虚伪的。

2、表演型律师大多是口才了得,但法律基础和逻辑性很差   

口才了得,是表演型律师的根本。因为口才好,所以才能表演口才。但之所以喜欢表演口才,往往是因为对于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不自信。这就好比说,真正的搏击高手,往往讲究一招制敌,因为他有这种实力。而对于并没有搏击致胜能力者,往往喜欢耍出令人眼花缭乱的花拳绣腿,让观众看上去大饱眼福。表演型律师也是如此,他们往往喜欢通过精彩的口才来博得当事人甚至是旁观者的眼球,从而掩盖自己办理案件所出现的错误和不足。我本人就曾看到过某表演型律师的开庭视频,明明是自己的诉讼方向搞错了,还非要“为了坚持而坚持到底”的滔滔不绝的论述自己如何是正确的。这样的话,当事人或者旁听者看了,一定会认为这个律师很牛。但案子的结果,必然是对当事人不利的。

3、表演型律师喜欢把重点放在法庭辩论环节。

法律内行的人都知道,打官司最重要其实不是法庭辩论。君不见,在法庭辩论环节,审判员基本上就不再关注你说什么了。这倒不是审判员有什么问题,而是说,法庭审理的重点根本就是辩论。甚至在行政诉讼中,很多法院都取消了法庭辩论环节。内行人知道,法庭审理的重点是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环节,讲究的是言简意赅、逻辑严谨。而要证明一套滴水不漏的逻辑,功夫其实是在庭外的:包括起诉方案的谋划,诉讼请求的斟酌,诉讼理由的逻辑构建,证据的组织,对法官问题的预测等等。可以说,案子的胜诉与否,百分之八十是由庭外功夫所决定的。表演型律师,往往不注重庭外的功夫,觉得庭外的工作当事人看不到,做了也白做。反倒不如在庭上辩论时好好表演一把,让当事人看着解气,听着舒服。最终,表演型律师很好的满足了当事人的观感享受,满足了当事人“发泄解气”的心理需求,往往能赢得当事人的赞誉。至于案件结果是好是坏,那是法官判的问题,我律师表演到位就行了。这就是典型的对当事人耳朵负责而非对当事人权益负责的表演型办案。

4、表演型律师不追求说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裁判的办案效果,而是追求把对方辨的哑口无言的表演效果。

表演型律师很会揣摩当事人的心理。因为大多数当事人误认为,要打赢官司就要把对手辨的哑口无言。但内行人都知道,即便你真的做到如此了,也未必会打赢官司。官司输赢是法官裁判的,而不是对手。想要打赢官司,就要集中所有的“火力”想方设法说服法官。而说服法官,实际上是一个用专业的法言法语和严谨逻辑与法官沟通、打动法官的过程。所以,务实的律师都在想,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在考虑哪些逻辑重点,哪些点是会让我方当事人胜诉的,哪些点是会让我方当事人败诉的。想明白了法官所想,然后有的放矢的围绕重点、要点准备证据和论证即可。必要时,可以向法官提交同类案件的裁判案例,甚至是一些学术上的观点文章等等。而表演型律师,从来不会把重点放在这方面。他们会想,我说法言法语,当事人是听不懂的。而且法言法语都是比较中性的语句,说出来也没有杀伤力。我一定要说哪些能让当事人听懂而且又能把对方“杀伤”的话。这样,当事人才能看到我的价值。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确实看到了这种“表演型办案”的价值,就好像看了一场律政影视剧——虽然在内行看来,只不过是场闹剧。

以上几点,是我对表演型律师的几点概括,或许不够准确,但朋友们可以在实践中慢慢的去观察、分析和总结。人的认知,取决于很多方面,比如说自己的认知水平、认知能力,自己的阅历等因素。有些事情,是需要当事人有了切身经历之后才能想明白的。我这几年接了不少的二手案件(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律师办了一半又找我办理的),就是因为这些客户有了切身经历后,才逐渐明白了我的文章、我的观点、我的逻辑和意见。正所谓,初闻不知曲中意,再听已是曲中人。人世间的事,或许大多如此。

 

创建时间:2023-12-0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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