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交货却找不到了收货人,怎么办?

法律疑惑:


在合同履行中,常常有一种“权利人违约”的情况发生。也就是,自己想履行合同,比如说是想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如约将货物送给对方,但却找不到对方人了,或者是对方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却拒绝接受货物。更有甚者,对方已经去世了。在这些情况下,自己应该怎么办呢?是否就不用履行合同了呢?


典型案例:


(1)小王是个个体户。某日,他与天达面粉厂签订了一份面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天达面粉厂自合同签订之日一周内交货,小王在收到货物后以现金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天达面粉厂便准备好了相应的面粉,打电话要求小王拉走。但小王的电话此时却关机了。天达面粉厂于是派人到小王家里,但小王家里也没人了。问邻居,邻居也不知道他们的家里人去哪里了。天达面粉厂就想,找不到小王了,那合同就没法履行了。于是,天达面粉厂就将这批面粉卖给了其他人。不料一个月后,小王突然出现,要求面粉厂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交付面粉,而且还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那么,小王的要求于法有据吗?


(2)王小二和张大爷是邻居关系。2008年,张大爷借给了王小二2万元钱。后来双方又补充约定,2009年5月3日由王小二送给张大爷500斤鱼来抵债。但不幸的是,张大爷于2009年4月20日份因病逝世。由于张大爷生前结婚多次,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所以在张大爷去世后,好几个年轻人都声称自己是张大爷的子女,要求分割张大爷的遗产,几人因此而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王小二不知道欠张大爷的钱还该不该还?该怎么还?


北京臧云律师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情况大同小异,即一个是债权人(案例一中的小王)下落不明了,一个是债权人(案例二中的张大爷)死亡了但继承人还没有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面粉厂(案例一)和王小二(案例二)是否要履行合同呢?如果说不需要履行合同了,那岂不是意味着合同因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就自动解除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
情况下合同可以自动解除。既然合同没有解除,那么就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对此,合同一方应当履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怎么履行呢?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提存”的制度。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就等于履行了合同。一般来说,提存机关一般是公证机关,即各个地方的公证处。


在案例一中,面粉厂本可以将面粉交给公证机关保存,由此产生的费用呢,由小王承担。但由于面粉厂未进行提存,所以就是没有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张大爷死亡后,他的债权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说,人死了,账还是有效的。因此,王小二应该向张大爷的继承人交付500斤鱼。但由于张大爷的继承人还没有依法得到确定,所以王小二也不能交给其中任意一人,而只能通过提存来履行合同了。在提存时,也存在一个问题,因为王小二要交付的是活鱼,这交给公证处的话,公证处也是很难保存的。如果花钱雇一个养鱼的人,那成本可能就太高了。这样看来,王小二是没办法办理提存了。但立法专家们在立法时已经预测到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于是也就想出了相应的对策。即,不用将实物进行提存,而是将实物卖掉后的货款进行提存即可。所以,在本案中,王小二可以将鱼卖掉,然后将卖鱼之货款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注明:本文选自北京臧云律师所著《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2009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创建时间:2024-01-0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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