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实际违约后,才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法律疑惑:


生活中,人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跟别人签了份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道来之前,就已经发现对方失去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发现对方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这个时候,自己应该怎么办呢?我们知道,有时候商场如战场,如果发现了对方即将违约时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坐以待毙”的结果出现。那么,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从而有效地避免可能发生地损失呢?


典型案例:


(1)天龙文化公司与神雕旅游公司就定做彩色宣传单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天龙公司应于2009年6月份将1万份儿宣传单制作完成并交付神雕公司。2009年3月份,神雕公司业务人员杨某在与天龙公司业务人员段某接触过程中,得知天龙公司即将解散。后经杨某调查,果然发现天龙公司的几位股东已经开始将公司财产转到自己名下。神雕公司核实这一消息后,非常震惊。如果天龙神雕公司解散,则神雕公司自己的宣传单肯定是拿不到手了。于是,神雕公司就想采取一些措施以保证将来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2)桃花村制酒厂向牛村五金店定做了一批酒瓶盖儿。双方约定,在2009年4月5日,桃花村制酒厂先行向牛村五金店支付合同的一半货款5万元,其余的款项在收到瓶盖时再行支付。2009年4月3日,桃花村制酒厂听说牛村五金店可能要“换老板”了,就非常担心自己所定做的瓶盖能否如期做好。为了安全起见,桃花村制酒厂通知牛村五金店,说自己决定先不付款了。但牛村五金店认为桃花制酒厂违反了合同约定,要追究酒厂的违约责任。


北京臧云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天龙公司想避免“坐以待毙”,提前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想法不但是法律可以支持的,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具体的方式。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对于天龙公司转移资产一事,神雕公司是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基础上得以核实的。如果要求神雕公司在天龙公司实际发生了违约行为(即在2009年6月份天龙公司不能交付宣传单)之后,再去追究天龙公司的违约责任的话,由于天龙公司很可能已经解散,那么神雕公司的维权成本很高。而且最终不一定能实际获得利益。因此,神雕公司可以提前“维权”。怎么维权呢?神雕公司可以要求天龙公司提供担保,如果将来违约行为发生了,神雕公司可以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案例二的情况与案例一相似,但具体情况却又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导致了结果的相反。在这个案例中,桃花村酒厂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首先,桃花村酒厂只是听说了牛村五金店可能要换老板。这种听说,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因此,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在法律上很难称之为“事实”。


其次,即使牛村五金店换了老板,也不不必然的影响他们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桃花村酒厂在听说对方换老板的情况下,就自行决定不履行合同,这种行为不是行使抗辩权,也不是“提前”维权,而是一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注明:本文选自北京臧云律师所著《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2009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创建时间:2024-01-0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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