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地盘”,你可以无拘无束的“做主”吗?

法律疑惑:


人们常常说:我的地盘我做主。其实,这句话在法律上来讲是不严谨、不准确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是你的地盘,但你在“做主”时还得听听邻居的意见,看看邻居的意思。不能自己做自己的主,就不管他人的死活。这在法律上,叫做“相邻关系”。那么,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典型案例:


王红和刘明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的村民,二人的房屋前后相邻,是为邻居关系。王红为了自己排水方便,就在自己的房子后墙底部挖了个洞以便屋里做饭、洗衣等生活垃圾用水能够不经过自己的院子就排出去。如此一来,她倒是方便了很多,但却给刘明造成了麻烦:一是两家的前后房挨的很近,王红长期排水,致使水把自己的房屋地基给浸泡了。二是在夏天,由于刘明要开后窗,这就致使王红排出的垃圾水的恶气全都跑进了刘明的房间,搞的刘明不敢开窗通风了。刘明数次要求王红把出水口堵上,在房屋前面另行开道排水。可王红却说,我是在我自己的房子上凿洞,排出的水也是流经公家的空道儿,跟你有什么关系?刘明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王红堵上排水洞。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明的请求。


北京臧云律师说法:


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什么叫相邻关系呢?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相邻关系的前提是两个不动产是毗邻的。其次呢,相邻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相邻的权利人不但享有权利,而且是互相负有义务的。有哪些权利呢?就是有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不动产(一般是房子)的权利。而义务呢,主要是容忍的义务。这有点儿像夫妻之间的义务,即互相容忍对方的某些合法、合理的行为。当然,权利也不是无节制的,否则就不是权利而是霸权了。义务也不是无限的,否则就是奴役了。权利的行使行驶不能影响到相邻人的正常生活。容忍的限度呢,也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由于王红长期排水,不但给刘明的房屋造成了地基受损的结果,而且还给刘明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王红这时候就不是正常的在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了。刘明此时也无须再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因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在处理时呢,要秉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必要时,还要尊重当地的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从而既要解决邻里之间的矛盾,又要防止出现新的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文选自北京臧云律师所著《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2009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创建时间:2024-01-2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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