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能自己创设新的物权吗?

法律疑惑: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人们缔结合同,是不用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字不落的全盘拿来的。只要合同里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就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人们完全可以自己订立这十五种合同之外的合同。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我们在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外自己也创设一些新的物权,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吗?


典型案例:


山东省某村的村委会搞公开竟选,各代表们为了使自己能够拉到更多的选票,一个个都许诺说将来要给村民们办实事儿、谋福利。其中代表李二瓜的许诺更是让人动心,他说如果大家选他当村里的村长,他将把村里的土地分给村民们所有。村民们不用再签订“耕地承包合同”,而是以后就能世世代代的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在这种“耕地所有权”的诱惑下,村民们都投了李二瓜的票。


李二瓜当选后,村民们便要求李二瓜兑现承诺“分地”。李二瓜也同意了。就把全村的村民召集在一起,挨家挨户的分了地。不知道怎么回事儿,这件事后来被县里土地局知道了,县里土地局调查核实后,对李二瓜村的事情做出了处理决定,认定他们“分地”的行为无效。村民们不服,就想打官司起诉土地局。但又不知道能不能打赢。


北京臧云律师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村民们打官司,肯定是要败诉的。因为,村民们“分地”的行为确实是无效的。为什么呢?就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什么是物权法定呢?也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人们不能在法律之外自己再“创造发明”。这跟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是截然不同的。法律为什么不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呢?这主要是基于法律调整的角度考虑。物权法本身就是来规定和规范物权的,试想,如果人们各自创设各自的物权,那么物权法将从何调整?这必将不利于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


现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对农村农业用地的一种权利规定。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村民们享有土地所有权。因为村里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而且,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一直是国家和集体的,私人只有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但都没有所有权。本案中,虽然刘二瓜的本意是为了为村民谋福利,但却用错了办法,用村集体的土地分给村民们,似乎有些“借花献佛”的意思。殊不知,土地这朵“花”,你是借不到所有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本文选自北京臧云律师所著《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2009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创建时间:2024-01-2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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