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酒喝出大奖,奖金归谁所有?

法律疑惑:


中大奖,是每个人都梦寐以求的好事儿。当然,碰上这种好事儿的几率是极小极小的。按说,中了奖,奖金自然归中奖人。但是,如何确定“中奖人”呢?是撕开彩券兑奖的人呢?还是花钱买彩券的人呢?这两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只能通过下述案例,给读者们做一个法律上的分析意见。


典型案例:


2007年临近年底时,青年李某与女友刘某举行结婚典礼,双方在当地饭店置办了31桌酒席(每桌8人)。


正在大家饱餐畅饮之际,28号桌上又发生了一件喜事:来宾王某在打开一瓶白酒时,发现自己中了4000元的大奖。王某非常高兴,饭也不吃了,就兴冲冲的跑出去想到附近的超市兑奖。但是,新郎李某可不干了,他说,这酒是我花钱买的,中将所得的奖金也应该是我的,你只是来喝酒的,并没有对这瓶酒花钱。王某当然不同意刘某的说法,于是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后,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双方同意婚礼后到法院解决争议。


在法庭上,李某声称:由于饭店的酒水比较昂贵,而且饭店也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所以,李某就在附近的烟酒超市里订购了某名牌白酒10箱。之所以买这个名牌的酒,是因为该酒厂有这么一则销售广告:本酒实行有奖销售,获奖者可凭带有中奖标记的瓶盖得到厂家提供的500至4000元不等的现金。有奖销售的相关内容在包装盒上也有明确显示。李某说,自己买这些酒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碰运气中个大奖。现在,既然中了,自然应归自己所有。


但是,王某聘请的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李、刘二人设宴招待亲友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就该品牌白酒而言,当受赠人王某开封饮用时,赠与合同也就成立并生效了,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奖金作为一种射幸孳息与原物所有权也一并转移至受赠人。王某开瓶用酒,是对赠与要约的承诺,因此,王某享有奖金所有权。


就在双方争执的不可开交的时候,案情又有了新的变化。


原来,与王某同桌而坐的另外7个人听到王某律师的观点后,也有了自己的想法:按照习惯,婚宴是以“桌”为基本单位的,王某开酒的行为实质上是代表该桌8名客人全体接受赠与。因此,这瓶酒的所有权归在座的8人,奖金作为孳息也应归该桌8名客人共有。于是,该7人要求法院让自己也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将该4000元奖金判给了新郎倌刘某。


北京臧云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问题。同时涉及到原物和孳息的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何为原物,何为孳息。原物和孳息,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法律概念。所谓孳息,指的就是由某一物而产生的收益,而产生该收益的物,就叫做原物。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需注意的是,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尚未分离,仍为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


了解了这两个基本概念,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本案。
首先,该白酒是新郎刘某购买的,其所有权应归于刘某。其次,新郎刘某宴请宾客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就把桌子上的酒、菜的所有权就全部转移给来宾。而只是给了来宾们使用权和消费权。因为,根据我国大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主人们在宾客散去之后,对酒菜是有权利收回来的。再次,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新郎刘某既没有把白酒赠与给宴请来宾的意思,也没有赠与的行为。他更没有把中奖权转移给来宾的意思表示。通俗的说,刘某请大家是来吃饭喝酒的,不是给大家送酒的,也不是让大家来中奖的。所以,该白酒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中奖权也仍在刘某之手。因此,基于白酒而发生的孳息(中奖的奖金)也应归于所有权人---新郎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本文选自北京臧云律师所著《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2009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创建时间:2024-02-01 11:41
收藏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