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房屋拆迁案例:补偿协议未约定经营补偿,法院判令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

原告:陈某,系安徽省阜阳市某县某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下辖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有一处房宅,居住并实际用于经营电信业务。2013821,安徽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原告上述宅基地的土地。后被告县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征迁。原告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涉案房屋被拆除。但房屋的营业面积补偿,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未做明确约定。至房屋拆除时,原告也未获得营业损失补偿。于是,原告在臧云律师的建议和指导下,向被告县政府邮寄了要求对该营业房屋部分补偿的申请书,而被告县政府未作出任何回复。原告遂委托臧云律师诉至法院。

  经过阜阳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基本采纳了臧云律师的诉讼和庭审意见,判令被告县政府对原告的房屋经营损失作出补偿决定。

附:判决书(部分)

 

 

 

创建时间:2020-08-2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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