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拆迁胜诉案例:《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不明,被法院判确认违法!

 

原告:陈某,系四川省成都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在成都市某区某镇某村有一处房屋,该处房屋于2020313日遭遇强制拆除,因此导致原告无家可归。之后,原告在原宅基地上临时搭建一棚屋用于临时居住。202057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3日内搬离并拆除房屋,后房屋被强制拆除。臧云律师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非法施加了原告的义务,该通知书的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遂委托臧云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

  经过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采纳了臧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并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附:判决书(部分)

 

 

创建时间:2020-08-3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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