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补偿标准案例:“二木成林、三木为森”——关于征地过程中果树赔偿的上诉状

臧云律师按:本案为一起因违法征地——强制清除地上果树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在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即河南省某中级法院判令当地市政府赔偿我方当事人果树款数十万元。我方不服,认为涉案果树应按经济林而非零星果树进行赔偿,并且应当赔偿利息损失。下文为本人起草的上诉状节选。土地征收律师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涉案被毁标的物系成片的经济林,而一审判决却将其定性为零星果树并据此适用相关赔偿标准,系认定事实不清。土地征收拆迁律师

本案中,涉案标的物——桃树,系成片的林木,并非零星果木。此为基本事实。依据物权法之基本理论,物权之登记,旨在设定权属和权利内容,而非设定物理状态。物之物理状态,无论登记与否,都不会也不可能发生改变。同时,《森林法》(2009年版)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由此可见,《森林法》对于树木是否是经济林,也是以林木的用途和目的为界定标准的。因此,本案中的桃树究竟是零星果木还是成片经济林,并不能依据是否有过林权登记来区分界定,而是应当按照实际种植状态和种植目的来确定。正如现实中农村住宅大都没有房产证,但不能据此就说这些房屋不是“住宅”,而是“零星建筑物”。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林权证,系政府制作而非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即便其存在瑕疵,也不应将该瑕疵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无辜的上诉人承担。如此,而有过错的政府一方反倒因其过错而获益,岂不有违基本的公平正义!土地征收补偿

在一审判决适用的汴政(2016)81号文件中,对于零星林木和经济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因一审判决将本属于经济林的桃树林错误认定为“零星果树”,由此也导致了适用赔偿标准的错误。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的补偿款拨付至杨岗村委会,缺乏足够证据且与事实不符。

2、即便被上诉人有过上述拨付行为,也不能视为其依法履行了征地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据此,地上物的补偿款依法应当补偿给所有权人。唯有被上诉人将地上物补偿款足额直接支付给上诉人的情况下,才能视为其依法履行了补偿职责。而被上诉人在未经过上诉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拨付给村委会,显然不能视为“依法履行”行为。土地纠纷律师费用

3、即便被上诉人存在上述拨付行为,但对比一审判决的金额可知,被上诉人仅仅是部分拨付。对于其余既未支付给上诉人也未拨付村委会的款项,被上诉人仍然应当支付相应孳息。

综上,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即上诉人代理律师:臧云,时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臧云律师简介

200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律师行业,现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近年来潜心研究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法律实务,主办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法院年度典型案例和民间组织评选的年度公益案件。执业期间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环境法律诊所校外指导老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选任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执业过程中,关心社会公益,曾就相关社会热点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朝闻天下》、《中国法治报道》以及《京华时报》、《法制日报》等媒体的采访。曾独著出版《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合著出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处理图解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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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11-1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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