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如何裁判? ----臧云律师上诉状节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第一项结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判决内容未针对上诉人的诉请和双方的争议作出有效评判。土地拆迁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据此,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标的,系赔偿争议。在本案中,上诉人关于房屋价值的诉请为房屋价值损失1596140元(245.56*6500/㎡);关于房屋、宅院内财产的诉请为损失268060元;上诉人还提出了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的答辩的主要意思为:房屋应按南政发【201614号文件即有效面积乘以4000元每平米甚或是评估价151142元赔偿,其他财产损失没有依据。根据双方的诉变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房屋价值应按上诉人主张的6500元赔偿还是按照被上诉人主张的4000元甚至是评估价来赔偿。2、其他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对于第一项争议,一审法院显然应当就赔偿价格作出明确的评析并直接判令被上诉人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一审判决却将赔偿的决定权交给了被上诉人,赔偿多少,任由被上诉人决定。如此一来,本属于给付之诉的赔偿案件,被一审法院处理成了履职之诉的行政案件。显而易见,如果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双方还会产生新的争议,届时又要耗费司法和行政资源,使得一场赔偿官司变成了循环往复的过山车。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赔偿诉讼,亦非首次。之前上诉人已经将被上诉人作为共同被告之一提起过赔偿诉讼。时至今日,仍未解决。上诉人认为整个赔偿诉讼程序似是空转,赔偿的裁判权本属于神圣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但现在却被一审法院拱手让给了行政机关——你去赔吧!赔多少呢?你自己看着文件和政策来。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地位难以实质的平等,由此可见一斑。

二、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按照南政发【201614号文件对上诉人进行赔偿,实质上是让被上诉人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只不过是挂了个“赔偿”的名义而已。如此判决,与最高法院案例所昭示的“不能以补偿代赔偿”司法精神不符,也会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作风。

诚然,在涉及征收拆迁的行政赔偿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并以“不低于”补偿安置标准的原则判决赔偿款项,但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把赔偿案件裁判成责令被告依照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补偿的征收补偿诉讼。否则,赔偿与补偿的结果一样,无法彰显法院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和不利裁判。行政机关也不会因为法院的不利裁判而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意识。本案中一审判决“换汤不换药”,以“赔偿”为名作出判决,结果却是行依据征收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之实。此种赔偿判决,可谓“名不正言不顺”。

三、一审判决结果内容不明确,非但不能定纷止争,反而会因判决的执行产生新的争议。

1、一审判决结果第一项内容的“财产损失”表述不清,极易产生争议。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第7页倒数第三行的表述为:“对原告房屋等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此处表述的损失不是“房屋”,而是“房屋等”。“等”字之前只有房屋一项,显然不是对“等”前(多项事物)的概括,而是对“等”后其他财产的涵盖。但涵盖的“其他财产”指向的是什么,该处未明确指出。土地拆迁补偿

一审判决第一项结果的表述为:判令被告按照…赔偿原告陈报的财产损失”第二项结果的表述为:“驳回原告陈报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项结果中使用了“财产损失”,一词,而未使用“房屋损失”,这也再次印证了上述“本院认为”部分中“房屋等”损失,包括房屋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房屋是确定的,双方应无异议,但其他损失涵盖的是上诉人其余五项诉讼请求的哪几项?判决内容可谓表述不清,令人难以琢磨,极易产生争议。

2、一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房屋价值损失的价格依据未做评判,极易产生争议。

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依据南政发【201614号文件对上诉人进行赔偿,但该文件对于房屋补偿的价格依据是参照当年的房地产价格,而现时过境迁,房地产价格是否发生了变动?是上涨了还是下降了?若有上涨或下降的情况,是固守14号文件的价格还是有所调整?一审判决对此问题未作出任何的评判,极易导致双方产生更大的争议。

四、一审判决对于双方的证据采信存在明显的偏向,且分配举证责任错误。

1、一审判决对于双方的证据采信存在偏颇,不符合基本的社会常识和经验。铁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一方出庭的证人证言以及反映涉案房屋和拆除情况的照片未予采信,被上诉人毫无证据佐证的一份居委会《证明》反而被采信。实际上,被上诉人作为被告的其他案件中,往往都会让当地居委会出具一份所谓的自愿拆迁证明或者是房屋搬空证明,在其他案件中,此类的证明从未被采信过。原因有二:1、居委会本身就是参与拆迁者,其身份实际上与案件存在极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被上诉人被判赔偿,有可能会追究居委会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居委会当然会“自表心迹”,出具对被上诉人和自己有利的证明。2、居委会的证明,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相佐证。证明说搬空了,总该有点儿照片或者视频吧?被上诉人经常实施拆除行为并因此经常被告,难道连一点的证据保全意识都没有吗?显然不是,被上诉人刻意不提供照片、视频之类的证据,只有一种可能性——该证据对其不利。在本案中,参与拆迁的居委会一份“自证清白”的证明,居然被一审法院采信,可见裁判者要么是涉世不深经验缺乏,要么是内心偏向。

2、一审判决对于赔偿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本案系被上诉人违法强拆引起,并因此导致上诉人举证困难,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明知强拆违法的情况下,还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是为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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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赤子》(2019):《臧云:从北漂打工仔到资深律师的励志传奇》

 https://www.sohu.com/a/338723735_120304515

《北京考试报》(2008):《自学之星:从洗碗工到职业律师》

http://edu.sina.com.cn/zikao/2008-09-27/1207167720.shtml   

臧云律师案例:http://www.zangyunlvshi.com/cgal

臧云律师文集:http://www.zangyunlvshi.com/lswj

 


 

 

创建时间:2020-12-1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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