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最低消费”、“计整不计零”,合法吗?

法律疑惑:

人们去KTV或者其他娱乐餐饮场所消费时,往往会被限制“最低消费”。如果达不到最低消费,也会被按照最低消费收取费用。还有,在某些计时消费的场所,经营者往往会“化零为整”的计时,比如,超过10分钟,即使不足一小时,也按一小时计算。那么,这些做法合法吗?

典型案例:

1)大学生小梅过生日,约了几个同学到北京某KTV唱歌庆祝生日。他们要了一个包厢,服务员告知,本包厢最低消费500元。如果小梅他们消费的时间和饮料不足500元,结账时仍是要按照500元收费。在实际消费中,小梅等人共唱了4个小时的歌曲,要了10瓶饮料。结账时,小梅等人的实际消费是350元。但KTV仍然要按照500元结账。小梅不服,欲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又不知道自己的投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2)某日上午8点,王荣荣到“浪潮”网吧上网玩游戏。玩到1130时,王荣荣觉得肚饿难忍。于是,他就下机结账。按照这个网吧的标准,每小时是3元钱。他应该支付10.5元的上网费。但网吧工作人员要求他按照4个小时的标准支付12元。并说,他们在网吧门口已经写清楚了:每小时3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所以,他们这么收费是合理的。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KTV在包房里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作为消费者,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自主消费权。所谓自主消费,就是消费者自己决定消费的方式、消费的数量等。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小梅只打算消费350元,但KTV却一定要他们按照500元的最低标准来消费。这就侵犯了小梅的自主消费的权利,实为强迫消费。同时呢,KTV明知小梅等人消费了350元,还坚持要求他们支付500元的行为,也侵犯了小梅等人的公平交易权。

在案例二中,网吧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王荣荣的公平交易权。所谓公平交易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在本案中,网吧“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的计量标准是不正确的。因为,实际上王荣荣只是获得了3个半小时的上网服务,却最终支出了4个小时的费用。这种计算方法明显是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文选自臧云律师所著《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一书(石油工业出版社2009年出版)

创建时间:2021-01-1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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