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不能要求履行?——臧云律师办案文集

   本文为臧云律师为当事人起草的再审申请书主文。案涉纠纷系某被被拆迁人要求镇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资格的认定职责,一、二审法院以镇政府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再审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来源仅限于法律和规章,明显系狭隘解释。根据最高法院的(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行政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渊源甚广,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而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拆迁安置资格认定职责即属于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也属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原诉讼中,申请人已经提出,涉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系由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故该方案所规定的镇政府职责,实为顺义区政府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但遗憾的是,原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这一重要意见,也未进一步调查方案究竟是哪个单位作出的问题。无奈,申请人只能依靠自己另行寻求新的证据。根据顺义区政府于2023年7月25日对申请人提供的《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天竺综保区围网建设(顺义区机场西侧四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拆迁工作现场指挥部的通知》(顺棚改办发〔2020〕1号)文件显示,案涉拆迁项目的拆迁指挥部系由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又经网络查询得知,顺义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棚改环境办)系由顺义区政府设立。其关系如下:

   顺义区政府→棚改环境办→案涉拆迁指挥部→案涉拆迁方案。

   由此链条可以清晰的看出,案涉拆迁方案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就是顺义区政府的意志。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上述顺棚改办发〔2020〕1号文的末段中,也特别规定了被申请人镇政府的职责:“受区住建委和区规自分局监督指导,为机场西侧四个村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同时落实属地责任,负责集体土地上征地范围外的房屋拆迁工作,并承担上述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同时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面积、安置人员资格等基础性认定工作,做好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及群众宣传等工作,并负责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维稳工作。”由此可见,作为区政府直接设立的棚改环境办,其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镇政府职责的规定,进一步佐证了申请人的上述观点:无论是从规范性文件来看,还是从上级政府的意志来看,申请人要求镇政府履行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均是有职责渊源的。

创建时间:2023-12-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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