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积极配合”,可以解除合同吗?

法律疑惑:


签了合同,对方却总是找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对此,有些律师建议人们在合同中严格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但有时候,这样的措施,有时候也不足以对那些恶意拖延者构成震慑。另外,如果对方一再迟延履行,自己一方感觉到即使将来对方履行了,自己也不想接受了。那么,我们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典型案例:


王某卖给孙某一辆“红旗”牌小轿车,两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孙某付款后五日内,双方约定同时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孙某按约定的时间和价款付了款。但孙某总以“太忙”、“碰巧有其他事”等理由推迟办理过户手续。孙某无奈,给王某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两周之内再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就不买车了,把钱退还给我。王某于是向律师咨询,孙某的说法正确吗?


北京臧云律师说法:


孙某的说法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王某仍然置之不理,则孙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王某退还购车款。


在本案中,王某首先存在一个违约行为-----迟延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孙某已经数次催促,给了他两周的宽限期间。如果他在宽限期内仍然不履行他的义务即办理过户手续的话。孙某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因为,“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法律也要考虑善意人的忍耐限度。况且,在一方一再拖延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推定他实际上已经不打算再履行合同,也就是说,推定他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在此情况下,法律自不会也不应让善意一方“独守空房”、“望眼欲穿”,却最终可能是“期盼落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注明:本文选自北京臧云律师所著《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全集》(2009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创建时间:2023-12-2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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