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不得强拆“违法建筑”,法院应出执行禁令

在拆除“违法建筑”的实践中,很多政府机关刚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久,即迫不及待的实施了强拆行为。此为典型的程序违法。

 
那么,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违建者”一方,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呢?
臧云律师认为,从“首先保住现有建筑”这一要务出发,当事人应采取下述法律救济途径积极应对:及时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执行,请求法院对政府机关作出不得在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裁定。

 


该申请相应的法律依据为:
一、《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在申请人已经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得强制拆除。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据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禁止政府机关在诉讼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申请,具有程序法上的依据,法院也应当依法作出相应裁定。

 

创建时间:2024-11-2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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