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甘肃某地2位村民,自己房屋所在村落部分地区涉及征收。
故 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征地范围等信息。
不料,当地自然资源局却答复说不存在申请的信息;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然维持了原答复!
后通过诉讼,最终法院撤销了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并要求重新答复。
这种申请信息公开却告知该信息不存在的情况,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
兹将案例中臧云律师所写代理意见与诸位读者分享供参考: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和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01号,被诉答复既然载明了“经检索”,则被告自然局应提供相应的检索证据,否则其检索之事实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01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交了镇政府的“指引”答复,且案涉通告明确载明自然局是征收单位,可以初步证明涉案信息项目建设规划施工红线图存在于自然局。而自然局答复称不存在,就应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而查其证据,并无任何反证以及合理查找、检索的证据。
另,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项目建设规划施工红线图而非征收通告。而自然局答复中却称“经检索,本机关未查询到.....征收通告......”。因此,即便自然局进行了检索,其检索的信息也显并非原告所要求公开之信息。
二、虽征收通告的制作单位并非自然局,但不能以此认定项目建设规划施工红线图的制作单位也不是自然资源局。从征收通告的表述来看,项目建设规划施工红线图并未作为该通告的附件,征收通告和项目建设规划施工红线图是两个文件。且,目前自规合一,项目建设规划施工红线图作为占地、规划方面的行政文件,除了自然局之外,其他行政机关恐无作出的能力和职责。
三、自然局事后向原告公开的《拟征地公告》及征地范围图,单从名称来看,就知道其与原告要求的项目建设规划施工红线图是二个文件。且,目前也看不出二者在内容上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存在何种关系。故,被告以事后公开的《拟征地公告》范围图来主张原告的知情权已经得以满足,没有依据。
2024年5月10日
附:本案裁判文书(部分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