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左拆右”:拆迁方意图浑水摸鱼,臧云律师助当事人澄清事实!| 浙江胜诉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街道办事处
一、一审法院审理时曾经到拆除现场查勘,确认被拆物属于我方当事人。
二、我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参加二审的庭审,表明他认可一审判决。
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原审第三人签的协议中包括本案被拆的标的物。
四、上诉人的拆除行为不但程序违法而且没有实体依据,实体上也是违法的。
五、上诉人在拆除原审第三人房屋过程中,故意拆除被上诉人的部分构筑物,目的是要通过破坏被上诉人居住生活条件来迫使被上诉人尽早搬迁。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概括:
从审理查明可知,在前述协议等证据中,并未明确包含案涉被拆除的围墙、车库、附房。上诉人认为案涉围墙、车库、附房也属于第三人但上诉人未能提供其在拆除案涉围墙、车库、附房时,已对相关构筑物做出相应认定及补偿的依据。由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即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等为由,确认案涉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附:该案判决书(部分)
2024-11-2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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